(2016)吉0113民初3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冯庆玲与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玲,张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480号原告冯庆玲,女,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九台区上河湾镇石羊村5组。被告张淑珍,女,1933年8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庆玲与被告张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庆玲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庆玲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21450元免交。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