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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与扶余供热公司借款合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分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扶余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松民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分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长宁南街658号。法定代表人武忠旭,行长。委托代理人石吉元。被执行人扶余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余市兴华路。法定代表人付作权,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分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与执行人扶余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4)松民执字第42-1、4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土地、房屋、锅炉等抵押财产。因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二初字���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琦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