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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吴登鹏与张红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鹏,张红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319号申请执行人吴登鹏。被执行人张红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登鹏与被执行人张红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3552号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张红年与被告吴登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张红年返还被告吴登鹏押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18日止);原告张红年返还被告吴登鹏预付租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6月17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18日止);原告张红年赔偿被告吴登鹏损失20000元;驳回反诉原告吴登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吴登鹏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张红年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红年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红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履行了案款,并缴纳执行费50元,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3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