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2执4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小威、管宜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小威,管宜彬,冯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50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小威,农民。被执行人管宜彬,农民。被执行人冯国良,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小威、管宜彬、冯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主文中载明:“一、被告杨小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以1.9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2日至2015年6月10日,按年息13.662%计算;以1.9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息20.493%计算)。二、被告管宜彬、冯国良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不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杨小威、管宜彬、冯国良负担。”2016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杨小威、管宜彬、冯国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45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陈伟伟执行员 闫良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广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