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徐小萍、苏振全与地里木拉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萍,苏振全,地里木拉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0202民初535号原告:徐小萍,女,汉族,1966年1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原告:苏振全,男,汉族,1967年12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被告:地里木拉提,男,维吾尔族,1974年3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萍、苏振全与被告地里木拉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小萍、苏振全以被告地里木拉提已将两原告的受损房屋修复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萍、苏振全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萍、苏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徐小萍、苏振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王建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