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1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银凤与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凤,陈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2900号原告:陈银凤,女,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陈海波,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凤与被告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银凤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