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银凤与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银凤,陈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2900号原告:陈银凤,女,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陈海波,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银凤与被告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银凤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