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仙居县泮林伟水果超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泮林伟水果超市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初50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灵杰,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居县泮林伟水果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53号33-34间。经营者:泮林伟,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泮林伟水果超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管英芝人民陪审员 章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迎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