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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申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耀棠、简润萍等与杨福开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耀棠,简润萍,杨福开,陈锦珊,茂名市锦发石化有限公司,杨志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1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何耀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简润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福开,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审第三人:茂名市锦发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陈锦珊。一审第三人:陈锦珊,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一审第三人:杨志发,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何耀棠、简润萍因与被申请人杨福开、一审第三人茂名市锦发石化有限公司、陈锦珊、杨志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滘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何耀棠、简润萍申请再审称,本案在一审开庭时,因何耀棠不在,所以简润萍在见过账目、单据,又不知合伙细节的情况下,不能单凭一方的核对就行了,杨福开应交出所有单据、账目进行核对。不能单凭杨福开单方面举出的一串数字应认定欠账和亏损,一审法官未经严格审查就判决何耀棠、简润萍败诉是错误的,现在何耀棠回来,可以当面进行质证。因此,何耀棠、简润萍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2013)佛顺法滘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杨福开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使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理程序合法。同时,何耀棠、简润萍超期提出再审申请。因此,原审判决合理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护杨福开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2013)佛顺法滘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至再审申请人何耀棠、简润萍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再审时,已经超过六个月,且本案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所以,本案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耀棠、简润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