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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2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孔立与韩陆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立,韩陆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189号申请执行人:孔立,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韩陆凯,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立与被执执行人韩陆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信息。通过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位于银川市某室,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轮候查封了该套房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孔立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何永孝代理审判员  刘 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智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