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民辖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陈建建、林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建,林文建,陈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辖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建,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建,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英,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上诉人陈建建、林文建因与被上诉人陈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建建、林文建上诉称:其住所地均在莆田市秀屿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陈秀英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借条》载明:“由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没有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出借方)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代理审判员  吴荔生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娴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