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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艳华申请执行穆棱市龙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华,穆棱市龙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华,女,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穆棱市龙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穆棱市,组织机构代码74695548-7。被执行人张凤兰,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刘艳华申请执行穆棱市龙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5)穆商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永   顺审判员 刘成审判员王艳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