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复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97徐伟与陆利平、姜月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陆利平,姜月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复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徐伟,男,汉族,1977年4月5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陆利平,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姜月勤,女,汉族,1978年12月1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申请执行人徐伟与被执行人陆利平、姜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为3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曾查封了被执行人陆利平名下位于太仓市璜泾镇鹿河区玉影路农贸市场1幢049室的房地产。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信谊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88100元。后本院裁定拍卖上述资产以清偿债务,经淘宝网上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其中变卖起拍价为200000元。后申请人徐伟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另行已裁定。现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潘红刚代理审判员 陈志成人民陪审员 周 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