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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霍贺宁与高壁香、赵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贺宁,高壁香,赵永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060号原告:霍贺宁。被告:高壁香。被告:赵永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霍贺宁与被告高壁香、赵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霍贺宁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贺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贺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霍贺宁负担。审 判 长  裴育兵人民陪审员  杨莫住人民陪审员  焦鲜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育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