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章涛与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涛,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民初2138号原告章涛,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松,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代码:68418649-0。法定代表人文开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江,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旭东,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章涛诉被告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涛的委托代理人段春梅;被告丰源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江、周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涛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26日入被告单位工作。2014年10月8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26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各项费用139021.77元,在原告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的一半,余款一半在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其后,原告按协议履行了工作交接义务,被告在原告多次崔索下仅给付了原告50000元,余款拒不给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却作出不符合事实的裁决,仅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9021.77元的申请请求,致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原告认为,被告自2014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还应当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9062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9021.77元;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620元,合计279641.77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丰源矿业公司辩称,仲裁委的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同意给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9021.77元。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双方在合同期满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为明知,原告要求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620元的诉请,违反了双方自愿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约定,原告诉讼被告无理,法庭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章涛与丰源矿业公司签订了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丰源矿业公司聘用张涛公司为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管理工作,年薪360000元。2015年8月26日,章涛、丰源矿业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约定:双方自2014年7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8月14日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丰源矿业公司在章涛所有工作移交后,按章涛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18832.5元;2015年1-4月欠发50%工资60000元;2015年5-8月(工资发放止于2015年8月14日),章涛实发工资90172.27元,扣除个人所得税11445元和公司18538元,合计139021.77元。该款在章涛办理完所有工作移交后,丰源矿业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额的一半,剩余一半在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丰源矿业公司为章涛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至2015年8月25日止,社保手续由章涛自行办理缴纳或由新用人单位续保;丰源矿业公司向章涛提供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章涛持证明到社保部门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协议签订后,双方权利义务即行终止,章涛不得再要求丰源矿业公司承担上述事项外的任何费用和责任,从即日起,章涛的行为与丰源矿业公司无关。协议签订后,章涛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丰源矿业公司亦给付了章涛5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6年4月28日,章涛向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丰源矿业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9021.77元;并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70352.5元。该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了攀东劳人仲案(2016)099号裁决书,裁决丰源矿业公司给付章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9021.77元;驳回了章涛的其余仲裁请求。章涛签收裁决书后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其诉讼请求。诉讼中,章涛提出:自己2014年7月26日即与丰源矿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2014年10月8日,双方签订了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后就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丰源矿业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620元。2015年8月26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后,丰源矿业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在自己申请仲裁后才给付了50000元经济补偿金,尚欠89021.77元,依法应当给付。丰源矿业公司提出:章涛是丰源矿业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的负责人,在合同期满后,双方尽管未续签合同,章涛的待遇和社会保险延续了原协议约定。2015年8月26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章涛要求给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既违反双方约定,也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应得到支持。丰源矿业公司在生产经营比较困难情况下,仍然多方筹措资金支付了章涛补偿金50000元,余款89021.77元,丰源矿业公司亦将积极给付。虽经本院诠释法律,均因双方意见分歧,至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章涛提交的身份证;攀东劳人仲案(2016)099号裁决书及签收证明;2015年8月26日,章涛、丰源矿业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2015年1-4月章涛领取工资的银行明细表。丰源矿业公司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2014年10月8日,章涛、丰源矿业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章涛职务聘任文件;章涛等人的薪酬标准表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8月26日,章涛、丰源矿业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章涛要求丰源矿业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9021.77元的诉请,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丰源矿业公司无异议,本院支持。章涛自2014年7月26日起与丰源矿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章涛要求丰源矿业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620元的诉请,既不属于劳动者章涛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丰源矿业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权利义务即行终止,章涛不得再要求丰源矿业公司承担上述事项外的任何费用和责任,从即日起,章涛的行为与丰源矿业公司无关,其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丰源矿业公司所提:章涛是丰源矿业公司主管人力资源的负责人,在合同期满后,双方尽管未续签合同,章涛的待遇和社会保险延续了原协议约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采信。所提:2015年8月26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有约束力,章涛要求给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请,既违反双方约定,也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应得到支持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章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9021.77元;二、驳回章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文新人民陪审员 钟翠英人民陪审员 石应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雯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