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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5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燕山化工产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燕山化工产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徐军,沈红卫,徐建军,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559-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四明西路542、546-552、55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2057-3。代表人:严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燕山化工产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塑料城2-46号。组织机构代码:25618825-4。法定代表人:徐军,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徐军,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余姚市燕山化工产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沈红卫,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徐建军,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周燕,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余姚市燕山化工产品销售中心有限公司、徐军、沈红卫,徐建军、周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639990.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正在处置中一时难以变现,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