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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绪宝与陈祥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绪宝,陈祥英,孟刚

案由

动产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978号申请人:李绪宝。被申请人:陈祥英。第三人:孟刚。申请人李绪宝与被申请人陈祥英、第三人孟刚动产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李绪宝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李绪宝以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祥英在(2014)莱城执恢字第311号一案中鲁S×××××轿车的拍卖款55880元。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