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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刑更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韩恒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恒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刑更379号罪犯韩恒义,男,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鸡东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恒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韩恒义于2012年10月18日入监改造。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6年10月13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进行了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少识、李亚峰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代表马红印、吴云刚及罪犯韩恒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以罪犯韩恒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韩恒义减刑十一个月。出庭检察员认为,罪犯韩恒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恒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改造质量综合鉴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罪犯韩恒义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恒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韩恒义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减刑时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恒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本裁定自宣判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广丹审判员  党立波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桂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