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6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国改与谷立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改,谷立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6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改,男,1949年4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军立、李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立峰,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秀振、张静,石家庄市鹿泉振宁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上诉人张国改因与被上诉人谷立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国改与被上诉人谷立峰订立租赁合同后,上诉人张国改提供公证书证明被上诉人谷立峰拒绝接受租金,系被上诉人违约,且提供了上诉人在承租期间对原有建筑进行了改造,重审时应查明系哪方违约,是否对原有租赁物进行了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国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4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