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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单维侠诉单为坤等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维侠,单为坤,单为杰,单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610号原告单维侠(又名单为侠),女,1976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景标,系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为坤,男,1949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单为杰,男,1963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孝兵,系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涛,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人祁学芳,系被告单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维侠诉被告单为坤、单为杰、单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迎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