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都支行与山西四眼井酿造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都支行,山西四眼井酿造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54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住所地,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6号。负责人:王泰庆。委托代理人:杨红波,男,1979年6月13日生,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昊,男,1992年3月19日生,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都支行,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安宁大街。负责人:魏庆生。被执行人:山西四眼井酿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怀仁村。法定代表人:药五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四眼井酿造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签订的《委托资产转让协议》和2016年10月19日山西经济日报刊登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相关资料。本院查明,2016年9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签订《委托资产转让协议》,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都支行所涉及协议中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2016年10月19日双方就债权转让在山西经济日报上刊发了债权转让公告。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签订《委托资产转让协议》,并在山西经济日报上刊发,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具有申请执行人的资格,申请人已成为此笔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即申请执行人,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官审 判 员 王志强代审判员 王会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