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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族兴与林君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族兴,林君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3578号申请人:吴族兴,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积仁,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君勇,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申请人吴族兴与被申请人林君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族兴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君勇名下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金竹山的房产(产权证号xxxx**)予以查封。被申请人吴族兴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牛头湾1-5层的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族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同时,为了保证担保财产在财产保全查封期间不发生转移,应对上述担保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君勇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金竹山的房产(产权证号xxxx**),保全价值为150000元,保全期限为2019年10月28日。二、查封申请人吴族兴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牛头湾1-5层的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号),保全期限为2019年10月28日。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吴族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卫瑞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