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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5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5512号原告:王某1,男,193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聂湾村王寨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3402103318。委托代理人:李浩,驻马店市驿城区法援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聂湾村王寨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5907103339。被告:王某3,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聂湾村王寨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620814331X。被告:王某4,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蚁蜂镇聂湾村王寨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660429331X。被告:王某5(又名王骚),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某6,女,60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王某7,女,57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浩、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7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5、王某6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自2016年1月起按照河南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由六被告为原告提供居住条件。事实和理由:原告和六被告系父子、父女关系。原告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居住房屋。六被告均已成年,且有经济能力,不愿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原有一处住宅,三间瓦房,被告王骚一直跟随原告生活。2014年被告王骚建房时将原告的三间瓦房扒掉,又将原告赶出家门,现原告无法独立生活,也无住所,日常饮食靠四邻接济。经村委多次调解,六被告均不愿承担赡养义务。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7辩称,原告的住房是被告王某5扒掉的,现在王某5外出打工去了,应该由老四王某5负责。三被告愿意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被告王某4辩称,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如原告同意可以负责原告的生养死葬。被告王某5、王某6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原告和六被告系父子、父女关系。原告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六被告均已成年,未向原告支付过赡养费用。原告原有一处住宅,三间瓦房,被告王某5一直跟随原告生活。2014年被告王骚建房时将原告的三间瓦房扒掉,现原告住在被告王某5家外用砖块搭建的简易房内。被告王某6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既是法律规定,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六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在原告年迈时未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六被告自2016年1月起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6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故本院确定其应支付的数额为30元/月,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7每人每月支付原告130元。被告王某5将原告住房扒掉,未给原告建设新的住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的住房应当由被告王某5提供。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六被告支付赡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固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六被告提供住房条件的主张,本院确定应当由被告王某5负责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7自2016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向原告王某1支付赡养费130元,被告王某6自2016年1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王某1支付赡养费30元。六被告于每月的20日前履行义务。二、第一项中判决生效前的赡养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被告王某5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王某1提供居住住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王某7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