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2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鄞南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欣兴凌峰植绒制革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南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欣兴凌峰植绒制革有限公司,钱贤章,郁丽娜,钱逸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6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南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701309-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中路154号。法定代表人李静艳,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欣兴凌峰植绒制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454562-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北大路5号。法定代表人钱贤章,总经理。被执行人钱贤章,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宁波欣兴凌峰植绒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郁丽娜,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幼儿园教师,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钱逸群,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南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欣兴凌峰植绒制革有限公司、钱贤章、郁丽娜、钱逸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欣兴凌峰植绒制革有限公司、钱贤章、郁丽娜、钱逸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南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款3022065.48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6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