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聂永桥与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永桥,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1533号原告:聂永桥,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强,男,汉族,东营市东营百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沂州路110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芳顺,男,汉族,东营天顺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原告聂永桥与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永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5元,由原告聂永桥负担。审判员 孙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