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刑更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庆城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刑更1388号罪犯李庆城,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武平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庆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3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以(2014)岩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李庆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二天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庆城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庆城于本院审理期间缴交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13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庆城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庆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庆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泰峰审 判 员 刘红星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琳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