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吕某、芦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吕某,芦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189号原告:白某,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战勇,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芦某,女,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白某与被告吕某、芦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白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兴展审 判 员 周 尊人民陪审员 郭玉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聪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