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89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王瑞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89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负责人张明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瑞君,住址。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B×××××车辆一部。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对其进行处理。另,经向银行、国土、证券、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卫良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潘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多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