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6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韦振坤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振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6431号罪犯韦振坤,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作出(2005)来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振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韦振坤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5)桂刑复字第5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韦振坤刑事部分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桂刑执字第83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韦振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6月16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05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振坤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31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韦振坤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减字第143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韦振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韦振坤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振坤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获奖励分185分;评为2014年度“优秀报道员”、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韦振坤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振坤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振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欧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