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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杨宝安与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安,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782号原告:杨宝安。被告: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楝泽路9号。法定代表人:齐界。本院受理原告杨宝安与被告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宝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宝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宝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彬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