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申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国兴与李金花、刘其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国兴,李金花,刘其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申1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兴,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煤炭卫生学校教师,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花,女,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平顶山市商贸局饮食服务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其光,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煤炭卫生学校教师,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再审申请人李国兴因与被申请人李金花、刘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4民终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国兴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国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兴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楚军荣审 判 员 郭 滨代理审判员 叶跃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