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47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瑞波、曹会明等与王洪华、天津彬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波,曹会明,王洪华,天津彬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226号原告:李瑞波,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曹会明,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洪华,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彬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黑猪河桥以东。法定代表人:何鹏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波、曹会明与被告王洪华、天津彬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波、曹会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8,400元减半收取(即14,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朝铭审 判 员 张建岭人民陪审员 易兴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