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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7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瑞波、曹会明等与王洪华、天津彬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波,曹会明,王洪华,天津彬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7226号原告:李瑞波,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曹会明,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洪华,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天津彬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黑猪河桥以东。法定代表人:何鹏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波、曹会明与被告王洪华、天津彬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波、曹会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8,400元减半收取(即14,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朝铭审 判 员  张建岭人民陪审员  易兴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