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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万某1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11,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民初2448号原告:万某11,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万某11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万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万某2由原告抚养;三、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底原、被告经人在农村举行婚礼。2014年生育一子万之(子)阳(身份证号。双方于××××年××月××日进行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在北京打工,2016年8月31日深夜被告李某与一名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被原告捉奸在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1、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证明婚生子万某2于2014年3月27日出生;2、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进行结婚登记;3、证人汪XX陈述“我和万某1是同事,出事前万某1去李某住处找她,万某1在李某住处等了一夜未等到她。2016年8月31日晚我和万某1一起去找李某,到她住处那已是夜晚10点多了。万某1推开李某的门,当时门没锁。我看到李某坐在床上,一个男的光着身子在李某床上躺着,万某1气的手中的矿泉水瓶子摔到地上,打了李某一巴掌,我怕出事把万某1拉走。我和万某1回到我们住处,李某和那个男的一起来找万某1,说万某1打他媳妇了。万某1当时没在场,那个男的说他坐过牢,什么也不怕,后来就走了。”证人万XX陈述“我是万某1的父亲,2016年8月31日我儿子万某1去北京找我儿媳,一开门发现儿媳和别的男人在一起,事情发生后我去她娘家商量这个事情解决,他们就给我儿媳打电话,她一直不接。”证人陈XX陈述“我是原告的姨,我来证明被告有外遇后,万某1的父亲和媒人带着东西去女方家,看看从中间说说还能不能继续过,但被告的父母说一直联系不上。”三证人证言与原告陈述一致,经庭审调查与质证,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在夫妻生活期间有外遇,被原告发现;2、原告系农业户口,婚生子万子阳现与原告及其家人在一块生活。本院认为,原告万某1与被告李某结婚后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被告违背夫妻应尽忠诚义务,导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男孩万某2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该男孩,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被告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万某1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男孩万之(子)阳由原告万某1抚养,被告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万某2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 达陪审员 万留城陪审员 徐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