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10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三合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上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三合诚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市上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0397号原告:沈阳三合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湘江街1-1。法定代表人:杨守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阳市上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牛心屯三路1号1门。法定代表人: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三合诚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上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三合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