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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文卫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05号罪犯宋文卫,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七日作出(2011)烟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文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宋文卫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文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宋文卫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病情接近《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司发通[2014]112号)第二条;该犯在服刑期间多次受到扣分。本院认为,罪犯宋文卫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文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6日至202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