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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1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被告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合同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021行初11号原告:莫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林华,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诚,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塔岭新区岳崧路第二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许程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定安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4.6元,减半收取1422.3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已交)。⺀jtwkrdngyejcjw2fzb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王 玉 明人民陪审员 徐 丽 俐人民陪审员 叶 陈 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蕴 蕊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核:王玉明撰稿:王玉明校对:黄蕴蕊印制:黄蕴蕊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8日印制(共印6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