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4执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富荣与李伟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富荣,李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吴富荣,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李伟锋,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吴富荣与被执行人李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富荣因被执行人李伟锋未履行应偿还借款人民币28600元的义务,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伟锋共欠申请人吴富荣借款人民币28600元,由被执行人李伟锋于2016年11月起至2017年4月止每月5日前各还款4000元,于2017年5月5日前还款4600元,直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此,申请执行人吴富荣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33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