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6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方曾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方曾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603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五号街坊。法定代表人李强,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查干庙村三社87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文明小区11号楼1单元502室。被告方曾习,男,成年,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方曾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交纳拖欠原告2015年度的物业费共计2139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时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牛建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