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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刑初149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杰、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2013年底在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直属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累计透支本金49884.11元,2015年6月份后开始逾期不还。经银行多次催收,截至案发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透支款项本息。案发后,李某于2016年4月22日归还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周某的证言,报案材料,公务卡申请表,信用卡消费记录,催收记录及相关照片,还款收据复印件,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49884.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于判决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范红海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