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魏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3191号罪犯魏威,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对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和责令退赔(对被害单位被盗的价值17680元物品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2015年2月12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罪犯魏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等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魏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且财产刑已执行,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鉴于其对被害单位损失未退赔,应予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舒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