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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乃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69号罪犯刘乃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七日作出(2010)薛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乃生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3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7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乃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乃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乃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罪犯,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证明该犯原判没收财产二万元已于2010年6月2日全部履行完毕。2016年8月25日北京市怀柔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刘乃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居住地社区存在的不良影响一般,居住地社区对其提请假释无反映”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证明该犯原判没收财产二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已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乃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