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刑更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34号罪犯李汉银,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九月七日作出(2000)临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汉银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鲁刑执字第11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2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六年七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11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8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9月2日经本院以(2015)枣刑执字第15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汉银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汉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以来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汉银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原判罚金140000元,现履行罚金10000元,并开具贫困证明,2016年9月14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汉银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2016年9月14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李汉银对社区产生再次危害的风险系数低,符合假释条件。但该犯因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另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假释时,应从严掌握;原判罚金140000元,现履行罚金10000元,并开具贫困证明,假释时应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汉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