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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小霞与被执行人陈文龙、解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霞,陈文龙,解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199号申请执行人谢小霞,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陈文龙,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解冰涛,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万荣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谢小霞与被执行人陈文龙、解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万河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陈文龙、解冰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谢小霞借款5万元及利息。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文龙、解冰涛家属告知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河民初字第14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