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107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10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8月31日16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杨园街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内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所,趁在此安装设备的工作人员王某不备,盗走其放在体验机上的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600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愿认罪、初犯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单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 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珍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