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月阳与被告苏延龙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阳,苏延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2民初395号原告张月阳,女,汉族。被告苏延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阳与被告苏延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月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月阳负担。审判员 徐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