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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月阳与被告苏延龙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阳,苏延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2民初395号原告张月阳,女,汉族。被告苏延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月阳与被告苏延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月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月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月阳负担。审判员  徐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