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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生卫与刘立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生卫,刘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552号申请执行人:马生卫,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被执行人:刘立人,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生卫与被执行人刘立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