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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乔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乔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839号原告: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朱洪伍,经理。被告:乔伟,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乔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珲春市洪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俊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