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442号原告:黄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祝某,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黄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