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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442号原告:黄某,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祝某,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黄某与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