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邵国冬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国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840号罪犯邵国冬,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3日以(2004)成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邵国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6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6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8年2月18日起至2027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5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月9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11月5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邵国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国冬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国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国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0二0年五月十七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