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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173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被告吴某某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有关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须转换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汤传长代理审判员  杨佳佳人民陪审员  吴玉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