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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敬成云与长春市双阳区龙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成云,长春市双阳区龙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1342号原告敬成云,男,1958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晓光,吉林王晓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龙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关家村。法定代表人:李守臣。被告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西城工业聚集区。法定代理人:冯顺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盼有,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敬成云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龙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雷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敬成云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龙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成云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双阳区龙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童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欣冬 百度搜索“”